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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周XX偷税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4日 来源:南宁偷税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偷税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韦俊律师,南宁偷税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国情下,交税是每个国民都应该尽到的义务,是不可改变的要求。所以国家对于偷税罪的打击力度也是十分严格的,毕竟税款是维持我国正常运行的基础。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二、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偷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另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偷税漏税


  偷税罪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相同和区别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关于税款的征收是国家行驶自己权利的表现,税款的交纳就是我们国民的基础义务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周XX偷税罪案例

一、案情



  1993年至1996年间,被告人周XX承包本村福利木器综合加工厂。按照其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1993年周xx应得奖金342 338元,当年未兑现。1995年9月12日周xx为逃避纳税,书写一张应付给周xx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费叁拾肆万贰千叁百叁拾捌元的证明。1996年9月,周持此证明从本村领走该笔奖金,村财务将该证明做为记帐凭证列入支出帐目,据此奖金被告人周xx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204 582.8元而未缴纳。2001年4月2日,周xx接到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周xx只申报和缴纳了其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缴纳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没有申报税务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于1996年9月取得的1993年奖金收入,2001年4月20日,通州区地税局接群众举报周xx在1992年至1995年间,其承包疃里村福利木器加工厂,取得收取后未交纳过税款。2001年4月25日,通州区地税局向被告人周xx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4月26日,通州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就被告人周xx在承包村福利木器加工厂期间所获取的奖金收入未纳税的问题进行调查,周xx以福利木器加工厂的帐目丢失为由拒不协助检查,税务机关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周xx被查获。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xx在承包期间取得的奖金收入,依法应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其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税收法规的规定,采用伪造记帐凭证的手段,故意不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达204 582.8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0%。超过法定数额和比例,故被告人周xx的行为构成偷税罪,应受刑罚处罚。因被告人周xx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照1979年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予以惩处。综上,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第一百二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周xx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分析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xx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周xx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漏税罪的特征。周xx经有关领导批准书写应付给周xx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费三十四万二千三百三十八元的证明,目的是为了要回奖金,属于无意识地发生了漏税而不是为了偷税。故周xx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第二种意见也认为周xx不构成偷税罪,但理由不同于第一种意见。认为,2001年4月2日周xx接到通州区地税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申报奖金收入的事实是有原因的, 2001年3月26日地税局通知周xx协助调查周在1997年1月至2001年1月期间的有关纳税情况,周xx认为这次调查只是针对此期间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是否纳税的问题,不应包括奖金,奖金是经领导批准属自己应得的合法收入。事实上,2001年3月27日地税局工作人员向周xx调查时,确实是围绕周在此期间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是否纳税展开调查,就这一特定的偷税违法行为,周xx如实地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税务机关于2001年4月2日向周xx送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周xx接到通知后很快就出租房屋收入未纳税问题及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故认为2001年4月2日地税局送达的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针对的是1993年获取342338元奖金并偷个人所得税20余万元没有事实根据。2001年4月25日地税局接到举报后,向周xx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此次是针对奖金偷税情况, 2001年4月27日,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周xx调查周1993年应得的奖金是否纳税问题,此时周xx刚刚知道获得奖金也需纳税,后准备申报缴税,但周xx未来得及申报于5月1日被公安机关羁押。此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偷税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法定手续。从以上情况显示,被告人周xx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更不存在拒不申报行为,故周xx行为不具备偷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偷税罪的构成要件,三种手段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新刑法也是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条件。规定纳税人不具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就不够成偷税罪的客观要件。2001年4月2日,被告人周xx接到税务机关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不是针对周xx未缴纳1993年奖金税的违法行为,而是特指周xx在1997年以后获得出租房屋收入未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在此前的3月26日,税务机关向周xx送达的税务调查通知书以及3月27日税务稽查人员向周xx所作的税务调查,都是针对周xx取得出租房屋收入未纳税这一特定的事项,与周xx未缴纳93年奖金税行为没有联系。当税务机关接举报反映周xx92年以后有取得个人收入不纳税问题后,未向周xx送达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所以更不能说周xx拒不申报。此案缺少客观要件,故被告人周xx不够偷税罪。第三种意见:周xx构成偷税罪,应予相应的处罚。理由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补充规定第1条、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持此种意见的人认为,刑法201条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63条,是在原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增列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旨在加大对涉偷税案件刑罚惩罚的力度。上述偷税四种主要手段包含增列内容是并列关系,具有选择性,目的是为使法律更趋完善。纳税义务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个手段,不纳税或者少纳税达到法定的量化标准,即符合偷税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周xx于1996年9月因承包企业取得奖金收入,依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周xx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法规的规定,采用伪造应付给周xx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三十四万二千三百三十八元记帐凭证领取奖金,不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款202 338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0%。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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